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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显然,他的领导也知道这个案子的双方都不好惹。

    “请原告方先陈述申诉事由。”王H看在各路记者的摄像机份上,勉强打起精神,小心翼翼地让杜丘明先陈述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我方当事人认为,下列事实是不容置疑的:苹果公司及本案中涉及的其各子公司,对IPHONE系列手机、IOS操作系统、ITUNES/APP-STORE等线上服务,都享有不容置疑的知识产权和各经营性权利。

    众所周知,每一个消费者,无论通过任何渠道购入了一台IPHONE系列的手机,他在购买时都等于了解过了相关权利义务关系。在他首次开机使用IPHONE手机、及联网服务时,也会被提醒‘接受’相关用户协议。

    而这些用户协议,在此前国内的诸多司法实践中,都已经被认定是合情合理的有效条款,并非霸王条款,也不存在‘对格式条款的歧义理解,应当倾向于对格式条款提供方不利的解释’等问题。

    被告马和纱等人,通过特定渠道购入了IPHONE手机后,明知上述事实、也点击接受了‘用户协议’后,却悍然通过非法手段,对其搭载的IOS操作系统进行了破坏,即俗称的‘越狱’。

    并且,更为恶劣的是,被告人还通过非法渠道获取了一些未经过审核的、有可能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管理条例》中所认定的非法软件的安装程序,即‘新浪微博APP’,在其破解后的IPHONE-3GS手机里使用,并公然分享。

    由我方公证存留的微博证据可知,她分享的这些微博,都公然显示了‘某年某月某日,使用IPHONE-3GS手机发布’等后缀信息——而众所周知,新浪微博并不是已经在APP-STORE上通过审核的应用。因此,马和纱这种公然使用的行为,不但侵犯了知识产权、违背了用户协议,还对原告的商誉和技术权威性造成了不可弥补的伤害。

    有证据表明,原告方目前在华洽谈的多家合作单位,都援引了本案的侵权事实,以图对其与原告的合作前景进行贬损、压价。这些证据,本来属于原告方的商业机密,但为了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原告方愿意主动披露部分相关谈判机密,请审判长裁处。

    因此,我方严正指控被告犯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等侵犯原告知识产权的行为,并且还侵犯了原告的商誉和技术权威性。我方申请法庭判处被告人立刻停止侵害、在微博渠道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

    杜丘明的陈词,一开始说得慷慨激昂。凡是各种可以用来谴责知识产权犯罪/违法的谴责之辞,他都不吝喷了出去。说起法理事由的时候,表现也不算差。

    然而说到最后的请求时,着实有些重重提起、轻轻放下的嫌疑。

    不过,又有什么办法呢?毕竟国际巨头告个人这种事情,要想攥出多少油水来,那是很难的。

    而且,就算马和纱全盘认了所有事实,她的侵权责任所对应的金钱伤害,也只能界定出这么多。不可能让人5000块钱买个手机、以个人消费者身份瞎折腾,最后却说她造成的赔偿比买手机的钱还高很多倍。

    至少,公众的理解水平是有限的。

    苹果公司真想烧马和纱、冯见雄的钱,关键还是靠诉讼费来拖,浪费冯见雄的时间。

    来出庭之前,拉蒙德甚至给杜丘明面授机宜过:赔偿只是摆摆样子,苹果公司不差钱。关键是要占住道义上的大义名分,要逼对方停止侵权、并公开赔礼道歉。

    这才是对苹果意义最大的:能够立威,对其他指望着苹果封闭式系统和审核机制来大钱的合作伙伴,能提振合作信心、增加苹果公司在IPHONE4入华的合作运营商谈判筹码。

    “被告代理人,请问你们对于原告方的请求,有什么抗辩么?”王H法官确认过杜丘明没有其他首次陈述后,转向了冯见雄。

    “尊敬的审判长,对于原告方提出的大部分事实判断,我们没什么可以抗辩的——手机是我的委托人买的,也是她在‘间接故意放纵’下破解掉、并安装上目标软件的。使用的过程,也是她明知后果而依然坚持使用的——这些,都没有异议。

    但是,对于原告方代理人对这些事实的价值判断、法律适用归纳,我们觉得存在很大问题——因为,我方当事人实施的行为,所造成的原告方的损失,在民法上根本不能被定性为‘侵权行为之债’,而只是‘违约责任之债’。所以,我认为原告方律师最后说的‘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诉求,根本就是无稽之谈!”

    冯见雄只用这么区区几个字,就把话说得掷地有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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