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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数额相当于普通工薪人员年收入时,就必须要追求其刑事责任,简言之就是要请贪污受贿者去蹲牢。
法律规定立案标准为5000元,是因为立法不能按照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而是需要面向全国。
因而只能遵循木桶原理,将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设定为可以适用经济落后地区。经济发达地区则在此基础上进行调整。
其内在精神是将犯罪所得与普通人通过正当劳动可以获取的收入进行比照。
尽管绝大多数司法人员并不明白这种量刑内在原理,实际的量刑终究是以犯罪所得与正当收入的关系为基本原则。
从重或从轻不过是在这一基本原则前提下的变通。
譬如在粤南特区,贪污受贿10000-30000元的,一般判决是3年以下。
3000—99999元的,一般判决是4—6年。
10万元以上的,一般判决是7年以上。
50万元以上的,一般都是死刑。
也即,贪污受贿数额相当于普通人一年至一年半收入,基本上就要付出一年刑期。
由于居民收入的提高,1982年以后开始松动。
比如1981年抓捕了一名贪污50万余元的案犯。如果在1991年判决就是死立决。
她的判决是在1982年,“运气”好,就被判死缓。没有被死立决。
50万元目前在粤南,中等收入工薪阶层不吃不喝要50年才能赚到,在藏省一些地区则要100年才能赚到,所以贪污受贿10万元就要枪毙。
目前法律规定的贪污受贿罪一般立案标准是25000元,相当于经济落后地区的人均年收入。
尽管比5年前高出了5倍,内在还是遵循了比照普通人正当收入的原则。
假如承认以上所述与普通人正当收入进行比照的贪污受贿罪量刑原则,那么,就可以看到简单取消死刑后的司法困境将是十分严重。
设若是在粤南,采取就高不就低的思维。
以官方公布的1987年城市居民人均收入1万元为标准。并且按照贪污受贿数量相当于两年正当收入吃一年官司给予特别宽松衡量。
那么,一个案犯的罪名仅仅是贪污罪或受贿罪。最高有期徒刑15年就相当于30万元。
这样的话,似乎还可以为情理接受。
但是。如果贪污受贿数量超过30万元怎么办?
假设某人贪污或受贿200万元,如果说可以判决其为无期徒刑解决量刑问题。
那么,假设他贪污或受贿500万元,还是无期徒刑吗?
就如公众经常看到的案例那样,假设他贪污或受贿5000万元、10000万元甚至一亿元甚至更多,还是无期徒刑吗?
显然,当犯罪数额越大,就会越体现出量刑的荒诞了。
如果改变目前的有期徒刑最高限制,将有期徒刑提高为30年,量刑的困境就会得到极大缓解。
最高徒刑30年相当于60万元,一个人如果超出60万元,判他无期徒刑会比较合理。
假设一个案犯30岁开始蹲牢,蹲30年就是60岁.、
再假设他活80岁,他的犯罪数额超出60万元,判决他无期徒刑也就是令他得到足够的惩罚。
这就是取消死刑必须要解决有期徒刑刑期问题的原因,不然,就太荒诞了。
即使解决了有期徒刑刑期问题,也并不等于解决整个司法困境。
目前当有死刑时,减刑程序通常是从死立决减为死缓,再从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再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最高刑期,当中减刑的等级比较多。
但是,当死刑取消后,就只有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两个等级,如果被判决无期徒刑的人获得减刑机会,就成了有期徒刑。
按照目前单个罪名有期徒刑最高刑期15年,那么,一个无期徒刑罪犯一减刑就只有15年刑期了,这实在是太可笑了。
即使按照上述假设有期徒刑最高刑期提高为30年,也仍然存在问题。
一个人贪污受贿数量是500万元,万一从有期徒刑减刑则还合理,但如果他的犯罪数额是5000万元呢?是1亿元呢?岂不是仍然还很荒诞吗?
因此,就需要解决减刑制度问题,直言之就是要有不得减刑或限制减刑的判决要件。
比如贪污受贿300万元、5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犯罪金额为300万元的无期徒刑对减刑可以不作特别规定,犯罪金额为500万元的无期徒刑对减刑则可以给予明确限制,犯罪金额为5000万元以上的无期徒刑对减刑则可以明确为不得减刑。
不仅如此,还必须要配套假释制度,对一定犯罪严重程度以上者不允许假释,截断以保外就医等名义摆脱在监狱服刑惩罚的司法*路径。
那么,监狱内是否会发生垂死老人为患或挤满白发老人的问题呢?这涉及一系列司法制度的改革,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内容是建立特赦制度。
总之,取消对贪污贿赂罪行的死刑制度,并非是一件简单事情,它需要有一系列配套制度。
没有配套制度,如果实行取消贪污贿赂罪死刑,就会导致形成贪得越多越风险几率越合算的社会效应,导致社会不公更加扩大。
取消死刑本身属于良善愿望,结果却是做了件极大的坏事。
当有一天贪100万元与贪5000万元乃至一亿元的人蹲的牢一样时,今天主张取消死刑人也许会感叹:不如把贪官枪毙拉倒。
“小家伙,你确定你不是学法律的吗?”桥石满脸苦笑:“你说的这些问题,连我这样的老家伙都没考虑过。”
“巫山同志,要不你来检察院吧。”刘福知眼冒金星:“天啊,我简直有些受不了,你在经济上我们听说过,对法律量刑这么熟悉。”
他的脑袋连摇直摇,觉得不可思议。
“去你的检察院干嘛?”任健欣眼睛一横:“来法院吧,老头子干不了几年了,来当二把手如何?”
这话把巫山吓了一跳。
老天爷,真要去了,肯定成为众矢之的。
一个三十岁的地委书记到处都有人在说,最高法院的副院长?那是副部级好不好?甚至还有正部级的副院长。
老子英雄儿好汉,虎父无犬子,这些都是中国传统的说法。
至少通过巫山的表述,让本身对这个新任纪委书记不大看好的公检法系统人士,增添了对巫立行的好感。
儿子都这么厉害了,老子当然更霸道。(未完待续)
受贿数额相当于普通工薪人员年收入时,就必须要追求其刑事责任,简言之就是要请贪污受贿者去蹲牢。
法律规定立案标准为5000元,是因为立法不能按照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而是需要面向全国。
因而只能遵循木桶原理,将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设定为可以适用经济落后地区。经济发达地区则在此基础上进行调整。
其内在精神是将犯罪所得与普通人通过正当劳动可以获取的收入进行比照。
尽管绝大多数司法人员并不明白这种量刑内在原理,实际的量刑终究是以犯罪所得与正当收入的关系为基本原则。
从重或从轻不过是在这一基本原则前提下的变通。
譬如在粤南特区,贪污受贿10000-30000元的,一般判决是3年以下。
3000—99999元的,一般判决是4—6年。
10万元以上的,一般判决是7年以上。
50万元以上的,一般都是死刑。
也即,贪污受贿数额相当于普通人一年至一年半收入,基本上就要付出一年刑期。
由于居民收入的提高,1982年以后开始松动。
比如1981年抓捕了一名贪污50万余元的案犯。如果在1991年判决就是死立决。
她的判决是在1982年,“运气”好,就被判死缓。没有被死立决。
50万元目前在粤南,中等收入工薪阶层不吃不喝要50年才能赚到,在藏省一些地区则要100年才能赚到,所以贪污受贿10万元就要枪毙。
目前法律规定的贪污受贿罪一般立案标准是25000元,相当于经济落后地区的人均年收入。
尽管比5年前高出了5倍,内在还是遵循了比照普通人正当收入的原则。
假如承认以上所述与普通人正当收入进行比照的贪污受贿罪量刑原则,那么,就可以看到简单取消死刑后的司法困境将是十分严重。
设若是在粤南,采取就高不就低的思维。
以官方公布的1987年城市居民人均收入1万元为标准。并且按照贪污受贿数量相当于两年正当收入吃一年官司给予特别宽松衡量。
那么,一个案犯的罪名仅仅是贪污罪或受贿罪。最高有期徒刑15年就相当于30万元。
这样的话,似乎还可以为情理接受。
但是。如果贪污受贿数量超过30万元怎么办?
假设某人贪污或受贿200万元,如果说可以判决其为无期徒刑解决量刑问题。
那么,假设他贪污或受贿500万元,还是无期徒刑吗?
就如公众经常看到的案例那样,假设他贪污或受贿5000万元、10000万元甚至一亿元甚至更多,还是无期徒刑吗?
显然,当犯罪数额越大,就会越体现出量刑的荒诞了。
如果改变目前的有期徒刑最高限制,将有期徒刑提高为30年,量刑的困境就会得到极大缓解。
最高徒刑30年相当于60万元,一个人如果超出60万元,判他无期徒刑会比较合理。
假设一个案犯30岁开始蹲牢,蹲30年就是60岁.、
再假设他活80岁,他的犯罪数额超出60万元,判决他无期徒刑也就是令他得到足够的惩罚。
这就是取消死刑必须要解决有期徒刑刑期问题的原因,不然,就太荒诞了。
即使解决了有期徒刑刑期问题,也并不等于解决整个司法困境。
目前当有死刑时,减刑程序通常是从死立决减为死缓,再从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再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最高刑期,当中减刑的等级比较多。
但是,当死刑取消后,就只有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两个等级,如果被判决无期徒刑的人获得减刑机会,就成了有期徒刑。
按照目前单个罪名有期徒刑最高刑期15年,那么,一个无期徒刑罪犯一减刑就只有15年刑期了,这实在是太可笑了。
即使按照上述假设有期徒刑最高刑期提高为30年,也仍然存在问题。
一个人贪污受贿数量是500万元,万一从有期徒刑减刑则还合理,但如果他的犯罪数额是5000万元呢?是1亿元呢?岂不是仍然还很荒诞吗?
因此,就需要解决减刑制度问题,直言之就是要有不得减刑或限制减刑的判决要件。
比如贪污受贿300万元、5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犯罪金额为300万元的无期徒刑对减刑可以不作特别规定,犯罪金额为500万元的无期徒刑对减刑则可以给予明确限制,犯罪金额为5000万元以上的无期徒刑对减刑则可以明确为不得减刑。
不仅如此,还必须要配套假释制度,对一定犯罪严重程度以上者不允许假释,截断以保外就医等名义摆脱在监狱服刑惩罚的司法*路径。
那么,监狱内是否会发生垂死老人为患或挤满白发老人的问题呢?这涉及一系列司法制度的改革,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内容是建立特赦制度。
总之,取消对贪污贿赂罪行的死刑制度,并非是一件简单事情,它需要有一系列配套制度。
没有配套制度,如果实行取消贪污贿赂罪死刑,就会导致形成贪得越多越风险几率越合算的社会效应,导致社会不公更加扩大。
取消死刑本身属于良善愿望,结果却是做了件极大的坏事。
当有一天贪100万元与贪5000万元乃至一亿元的人蹲的牢一样时,今天主张取消死刑人也许会感叹:不如把贪官枪毙拉倒。
“小家伙,你确定你不是学法律的吗?”桥石满脸苦笑:“你说的这些问题,连我这样的老家伙都没考虑过。”
“巫山同志,要不你来检察院吧。”刘福知眼冒金星:“天啊,我简直有些受不了,你在经济上我们听说过,对法律量刑这么熟悉。”
他的脑袋连摇直摇,觉得不可思议。
“去你的检察院干嘛?”任健欣眼睛一横:“来法院吧,老头子干不了几年了,来当二把手如何?”
这话把巫山吓了一跳。
老天爷,真要去了,肯定成为众矢之的。
一个三十岁的地委书记到处都有人在说,最高法院的副院长?那是副部级好不好?甚至还有正部级的副院长。
老子英雄儿好汉,虎父无犬子,这些都是中国传统的说法。
至少通过巫山的表述,让本身对这个新任纪委书记不大看好的公检法系统人士,增添了对巫立行的好感。
儿子都这么厉害了,老子当然更霸道。(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