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下文学 www.bixiawenxue.org,刑警罗飞系列全集:凶画+鬼望坡+恐怖谷+死亡通知单无错无删减全文免费阅读!
问:帮谁要债?
答:答:我觉得他是文红兵的同伙。两个月前,文红兵绑架我,勒索一万块,那次他没有得逞,所以他的同伙又来报复。
问:他一共抢走了多少钱?
答:一共是两万四千块。
问:你觉得这个人会是谁?
答:这个我不知道,反正是和文红兵有关系的人。
问:你以上所说的是否实话?
答:是实话。以上记录已看过,和我讲的一样。
签名:陈天谯(指印)1984年4月7日〗另有一份陈天谯妻子赵翠芳的询问笔录,其陈述内容与陈天谯的叙述基本吻合。
在其他的资料中,罗飞最为关注的是现场勘察笔录,该份笔录的记载如下:〖现场勘查笔录发现/报案时间:1984年4月7日3时45分现场保护人姓名、单位:王天宇、殷正宏(东坝派出所民警)
现场保护人到达时间:1984年4月7日3时51分勘查时间:1984年4月7日4时15分至6时27分勘查地点:东台住宅小区7号楼404室指挥人姓名:丁科(市公安局刑警大队队长)
参加人姓名:黄杰远、栗华(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王伟达(市公安局法医);徐键(市公安局照相技术员);颜冰,董德一(市公安局痕迹技术员)。
现场条件:气温14~15度,相对湿度30%~35%,白炽灯。
勘查过程及结论:
1984年4月7日3时52分,市局刑警大队值班室接东坝派出所民警王天宇电话通报称:东台小区7号楼404室住户遭遇入室抢劫,请求勘查现场。接报后,刑警大队立即组织技侦人员在队长丁科带领下,于同日4时13分到达现场。
据报案人陈天谯(男,45岁,东台小区7号楼404室户主)介绍:凌晨两点至三点之间,他在家中遭遇不明男子入室抢劫。该男子离开后,他挣脱捆缚后报案。
听完案发介绍,刑侦人员在丁科队长的指挥下,对现场由中心至外围进行了勘察。
现场位于本市东台住宅小区7号楼404室,该房屋为南北向两室一厅户型,客厅和主卧室朝南,次卧室和厨房卫生间朝北。
房屋大门木质,配备“三环”牌门户锁,大门和锁头均无损坏迹象。
案发时事主正在主卧室内睡觉,此处即为中心现场。该卧室由一扇内开木门通往客厅,据事主陈述,案发前木门掩而未锁。卧室南端有阳台,阳台配备防盗网,防盗网在案发后完好无损。
卧室内有双人床、衣柜、床柜、书桌等家具,家具均无撬动毁坏痕迹。
双人床床面凌乱,床头抛弃有湿毛巾一块,经事主辨认,此毛巾为自家的洗脸毛巾,案发前应挂在卫生间内。
床下有一条男式长裤,该长裤被剪成长条状,剪切痕迹新鲜。经事主辨认,此长裤亦为自己平日所穿,案发前应挂在主卧室衣柜内。案发时犯罪嫌疑人用这条长裤捆绑他的妻子赵翠芳,后被事主解开。
床下还有少量使用后的胶布,经事主辨认,此胶布为自家客厅内存放的日用之物,案发时犯罪嫌疑人用这些胶布粘住赵翠芳的嘴和眼睛,后被事主撕掉。
卧室东南角有一小型保险箱,勘察时该保险箱呈正常方式敞开,保险箱内无现金。
卧室地面铺设简易瓷砖,地面所留脚印已经提取。保险箱、家具、长裤、胶布上所留指纹亦全部提取。
客厅为封闭室,除入户门外,无其他对外出口。客厅餐桌小抽屉中的家用胶布被取出,其他未见异常。
朝北的小卧室为储藏间,平时不住人。案发前后小卧室门反锁,勘查时未发现异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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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帮谁要债?
答:答:我觉得他是文红兵的同伙。两个月前,文红兵绑架我,勒索一万块,那次他没有得逞,所以他的同伙又来报复。
问:他一共抢走了多少钱?
答:一共是两万四千块。
问:你觉得这个人会是谁?
答:这个我不知道,反正是和文红兵有关系的人。
问:你以上所说的是否实话?
答:是实话。以上记录已看过,和我讲的一样。
签名:陈天谯(指印)1984年4月7日〗另有一份陈天谯妻子赵翠芳的询问笔录,其陈述内容与陈天谯的叙述基本吻合。
在其他的资料中,罗飞最为关注的是现场勘察笔录,该份笔录的记载如下:〖现场勘查笔录发现/报案时间:1984年4月7日3时45分现场保护人姓名、单位:王天宇、殷正宏(东坝派出所民警)
现场保护人到达时间:1984年4月7日3时51分勘查时间:1984年4月7日4时15分至6时27分勘查地点:东台住宅小区7号楼404室指挥人姓名:丁科(市公安局刑警大队队长)
参加人姓名:黄杰远、栗华(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王伟达(市公安局法医);徐键(市公安局照相技术员);颜冰,董德一(市公安局痕迹技术员)。
现场条件:气温14~15度,相对湿度30%~35%,白炽灯。
勘查过程及结论:
1984年4月7日3时52分,市局刑警大队值班室接东坝派出所民警王天宇电话通报称:东台小区7号楼404室住户遭遇入室抢劫,请求勘查现场。接报后,刑警大队立即组织技侦人员在队长丁科带领下,于同日4时13分到达现场。
据报案人陈天谯(男,45岁,东台小区7号楼404室户主)介绍:凌晨两点至三点之间,他在家中遭遇不明男子入室抢劫。该男子离开后,他挣脱捆缚后报案。
听完案发介绍,刑侦人员在丁科队长的指挥下,对现场由中心至外围进行了勘察。
现场位于本市东台住宅小区7号楼404室,该房屋为南北向两室一厅户型,客厅和主卧室朝南,次卧室和厨房卫生间朝北。
房屋大门木质,配备“三环”牌门户锁,大门和锁头均无损坏迹象。
案发时事主正在主卧室内睡觉,此处即为中心现场。该卧室由一扇内开木门通往客厅,据事主陈述,案发前木门掩而未锁。卧室南端有阳台,阳台配备防盗网,防盗网在案发后完好无损。
卧室内有双人床、衣柜、床柜、书桌等家具,家具均无撬动毁坏痕迹。
双人床床面凌乱,床头抛弃有湿毛巾一块,经事主辨认,此毛巾为自家的洗脸毛巾,案发前应挂在卫生间内。
床下有一条男式长裤,该长裤被剪成长条状,剪切痕迹新鲜。经事主辨认,此长裤亦为自己平日所穿,案发前应挂在主卧室衣柜内。案发时犯罪嫌疑人用这条长裤捆绑他的妻子赵翠芳,后被事主解开。
床下还有少量使用后的胶布,经事主辨认,此胶布为自家客厅内存放的日用之物,案发时犯罪嫌疑人用这些胶布粘住赵翠芳的嘴和眼睛,后被事主撕掉。
卧室东南角有一小型保险箱,勘察时该保险箱呈正常方式敞开,保险箱内无现金。
卧室地面铺设简易瓷砖,地面所留脚印已经提取。保险箱、家具、长裤、胶布上所留指纹亦全部提取。
客厅为封闭室,除入户门外,无其他对外出口。客厅餐桌小抽屉中的家用胶布被取出,其他未见异常。
朝北的小卧室为储藏间,平时不住人。案发前后小卧室门反锁,勘查时未发现异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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